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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记者状告国家邮政局侵权案尘埃落定

厦门晚报网2005年5月13日讯 福建漳州东山县电视台记者状告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和单位侵害其摄影作品着作权案,近日审结并执行完毕,原告获赔1.5万元。这是记者从漳州市中级法院了解到的。
1999年10月,九九”亚洲帆板巡回赛、奥运帆板精英赛、全国帆板锦标赛在东山岛举行。东山县电视台记者陈清水在完成电视采访任务后,用照相机拍下一幅命名为《千帆竞发》的摄影作品。事后,陈清水在当地发现,由国家邮政局发行,东山县邮政局、东山旅游开发区共同销售的邮政明信片中,有一张明信片图案与《千帆竞发》在人物、帆板、海天等主要影物上完全吻合,惟一区别的是作品的走向相反,并在图片上套印上另一风景图画作陪衬。
去年7月,陈清水以侵害发表权、使用权、完整权、获得报酬权为由,将国家邮政局、东山县邮政局和东山旅游开发区告上法庭,并提出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38万元人民币(含律师代理费用8万元)的要求。
第一被告国家邮政局代理人辩称,国家邮政局并没有侵权。理由是国家邮政局”的字样只打在明信片的背面,正面的图案并没有署名,谈不上侵权。第二被告东山县邮政局认为,原告的摄影作品是单位指派他去参加帆船比赛采访中进行的,属于职务创作,作者并不享有全部着作权,只有署名权。邮政局对该部分权利的侵权是事实,但侵权过程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第三被告东山旅游开发区也认为该作品是职务创作。
漳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清水依法享有的着作权,应受法律保护。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对《千帆竞发》作品的使用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害,在漳州市级报纸刊登声明,向原告陈清水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
案件判决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但被告迟迟没有履行判决。经漳州中院多次调解,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国家邮政局多赔偿5000元,陈清水放弃要求国家邮政局登报道歉的权利。协议签订后,国家邮政局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陈清水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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